国家考试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涉几罪?怎么罚?
发布时间:2019-10-17 08:41来源: 网络整理命题专家偷题又卖题,涉几罪
江苏如东: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意见被“两高”司法解释吸纳
国家考试的命题专家伙同他人“偷题”又“卖题”,该怎样处罚?
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应当数罪并罚。同时,“王某、翁某能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这起案件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办理,背后还有一段曲折的故事:此案办理期间,如东县检法两院对两名主犯构成一罪或数罪存在重大分歧。该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骅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经过6小时热烈讨论仍未达成一致。直到层报最高法,检察院对两名主犯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意见获支持。最后,意见又被“两高”的司法解释吸纳。
专家窃题、卖题谋暴利
王某、翁某能是老乡,且同在某大学任教授,王某还曾担任翁某能的硕士导师。自2004年起,王某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供自己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王某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考卷等方式,对关键词、知识点等进行记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考卷内容整理在电脑上,并在教材上对照勾画、标注。随后,翁某能从王某处获取相关内容,并在事后给了王某120万元。
翁某能非法获取上述试题和答案后,先后联系重庆某培训机构的许某、云南某教育机构的杨某、刘某,共同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的高额费用。翁某能联系其哥哥翁某荣参与培训活动,管理课堂秩序,并替翁某能收取报酬。
2017年9月,参加培训的钱某察觉此次培训费用高昂、形式特殊,意识到该培训班上讲课的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遂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洪某,并嘱咐不得外传。在此情况下,洪某也意识到上述所获可能系考题、答案,后将该资料发给洪某华并收取6000元。洪某华以一万元出售给刘某阳,刘某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又向江某等人提供、出售,获利1450元。江某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2017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结束次日,某网站即出现了与考题相似度极高的培训资料,引起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并开展侦查工作。该案经层报公安部,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指定如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涉嫌一罪还是数罪
2018年3月,如东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如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如东县检察院经审查,以王某、翁某能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翁某荣、许某等9人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翁某能是否应数罪并罚成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合议庭有意见认为,本案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是典型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检察机关则认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与二人后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是相互独立、可以分割的,存在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因该案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且检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为保证该案处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东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骅主动与该县法院沟通,于2018年10月26日受邀列席审委会会议。
会上,王骅对被告人王某、翁某能应当数罪并罚进行了详细阐述、论证:从事实层面看,王某实施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翁某能亦实施了教唆他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两个行为,二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均系独立犯罪故意,完全符合两罪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看,本案所涉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所侵犯的法益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包容,不宜以牵连犯处罚;从价值层面看,二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考试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国家秘密的严肃性,两种不同领域的重要法益应当予以分别保护,以彰显刑法的保障功能;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考虑到当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王、翁二人进行数罪并罚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