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特殊”监护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30 10:39来源: 网络整理
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今天为大家带来公基备考知识:法律知识-“特殊”监护责任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各大考试中,侵权责任法一直都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考察都是以相对简单案例考察,但也不可避免偶尔出题相对较难一些,所以借此机会作者以案说法,对特殊侵权责任之监护责任做一个简要总结,以便学员能够深刻理解。
《侵权责任法》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法条可以推断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无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张三儿子小毛(6岁)把邻居家孩子推到撞伤,此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张三。
一般监护责任很好判断,但生活中很多案例错综复杂,所以还需要在不同情形之下对监护责任归属进行深度挖掘,下边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老王与老李是邻居,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一次老李又由于倒垃圾问题激怒了老王,老王遂指使村中张三的儿子小毛(6岁)用石头砸烂了老李四块玻璃,问老李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解析:
应该由老王承担;因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例中小毛只有六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老王指使实施侵权,由老王承担侵权责任,张三作为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二:老王与老李是邻居,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一次老李又由于倒垃圾问题激怒了老王,老王遂指使村中李四的儿子小浩(10岁)用石头砸烂了老李四块玻璃,问老李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解析:
应由老王和李四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浩已经十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和指使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张三和妻子因需要回老家处理一些事情,无法带7岁的儿子小毛一起去,于是找到邻居李某,希望李某帮忙照看小毛一个星期。李某表示同意。张三夫妻走后的一天傍晚,李某带小毛在楼下小区内和其他小朋友玩。在玩耍当中,小毛不小心将一个小朋友推到掉下台阶摔伤,医药费共计消费5500元,而此时李某正在和小区人们在一起聊天。本案例中损害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三解析:应当由张三夫妇和李某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在照看过程中存在一些过错,所以应当由应当由张三夫妇和李某共同承担。
监护责任考试之中属于高频考点,希望这次的浅析能真正帮助到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