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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考試后補証”也是一種“証明減負”

发布时间:2019-06-30 22:26来源: 网络整理

原標題:“先考試后補証”也是一種“証明減負”

“先考試后補証”也是一種“証明減負”

李英鋒

6月24日,北京市近6.4萬中考生將走進考場。北京教育考試院中招辦有關負責人提醒,考生如遇突發情況不要慌張,更不要因此影響考試心情,應盡量冷靜尋求解決方法。如果遇到忘帶准考証的情況,考生可先入場應考,以防考試遲到造成更大損失。(6月23日《北京青年報》)

高考剛過,又來中考。中考關系到初中畢業生的升學選擇和教育發展權益,其備受學生和家長關注、重視的程度不亞於高考。即便如此,可能有少數學生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在臨考前忘帶、丟失准考証、身份証等証件,如果嚴格以証設卡,這些學生參加相關科目的考試就會遇阻,甚至失去考試權利,在升學選擇時處於非常不利的境地。而允許忘帶准考証的考生先參加考試,再通過開具証明、補交証件等方式進行補証,既給考生提供了考試便利,不會影響考生的考試狀態和考試權利,也能夠保証考生身份的真實性。

准考証是對考生身份和考試資格的一種証明,這種証明的暫時性缺失不影響主體信息的真實性和主體的權利。即便忘帶了准考証,但如果考生的身份是真實的,如果通過監考老師比對考生相貌和准考証存根照片、聽取考生說明等方式可以基本確定考生的身份,再輔以必要的事后補証措施,能夠有效保障考生考試身份和資格的真實性,那麼,考生就享有先參加考試的權利,教育部門就有安排考生先參加考試的義務。

這樣的証明邏輯兼顧便利性、合理性和嚴謹性,符合實際,符合管理原則,也符合維護考試秩序和相關主體權益的需要。近年來,從上至下都在大力推進“証明減負”工作,教育部門允許忘帶准考証的考生“先考試后補証”,找准了証明的功能定位,擺正了証明與待証權利義務的關系,也是“証明減負”的一個具體實踐。

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在中考環節針對忘帶准考証考生的“先考試,后補証”政策已經實施了多年,其他不少地方也有類似的政策。“先考試,后補証”折射出教育部門為考生服務、尊重考生權益、尊重客觀事實的理念,折射出一種開明、進步的工作作風,堪為其他類別考試的組織管理部門或相關服務單位、窗口借鑒。

客觀事實是本,証明是末,各級各部門在開展各類服務工作時,一定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能罔顧事實、本末倒置,用証明掩蓋或否定事實,限制或剝奪相關主體應有的權利。這需要相關管理服務部門進一步轉變理念、開闊思路,增強擔當意識和民本意識,樹立正確的証明觀,需要健全完善多維度、多路徑核查事實、証明事實的機制,需要管理服務部門的責任和數據“多跑路”。

漫畫/陳彬


(責編:何淼、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