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教育 > 考试 >

2020天津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强奸

发布时间:2020-07-21 14:17来源: 网络整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我们可以从各种渠道了解到相关的讯息,有好有坏,前阶段微博就被一个衣冠禽兽刷屏,名曰鲍某明,此事随之在网上出现了一些混淆争论,其根本纠结于报警女子是养女还是未婚妻,但我们要知道这个事件应去注意的是受害者的身份吗?其实重中之重应该去确认的是鲍某的强奸行为;那如何认定强奸呢,这就是本节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内容,大家看完知识点之后可以再回顾下鲍某的行为符不符合强奸罪,自己做个评判。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二)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三)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四)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是奸淫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此处可以给同学们引申一个混淆选项考察点,《刑九修正案》已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主要是怕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被抓前塞钱给幼女,说对方是妓女等情形,以轻罪代替重罪。所以在考试中若发现有嫖宿幼女罪的选项,都不选。

综上所述,强奸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故本质上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活的,一个是女的。

1、活的:注意与“奸尸”行为区分开来,例如:甲看到女尸眼皮动了一下,以为还活着,遂有了强奸意识,故意奸淫女尸,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强奸罪?不行,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2、女的:注意有没有强奸男人罪呢?没有!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女的,所以若是强奸了男的算什么呢?男同胞们不是很危险?这边可以给大家讲一个小案子,在《刑九修正案》之前,北京有个老保安把一个小保安了,两个都是男的,致使小保安的某个部位轻伤,后续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个事情当时引起热议,后面也发生过一些女的“强奸”男的等情形,故为了保障男同胞,也为了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遂有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这个罪经常与强奸罪混淆考察,所以也要作为一个知识点进行掌握。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不分男女

(二)主观方面:具有猥亵、侮辱的故意

(三)客体: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男的性自由

(四)客观方面: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

(五)行为方式:引起被害人性羞耻的行为。

三、两罪的区分: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主体男性(妇女只能在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后,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男的性自由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四、归纳总结:

本文主要是让大家了解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案例的形式出题比较多,所以平时需注意重点掌握。

试题回顾:

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 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