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教育 > 考试 >

注意!监管下发券业最新考试大纲,完善接罚单

发布时间:2020-07-11 07:27来源: 网络整理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则出炉。

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修改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重点优化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

1、 完善对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规则。

2、 明确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调降分类级别的依据。

3、 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和标准。

4、 优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促进证券公司强化资本约束,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切实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5、 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入等方面,优化调整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指标。

6、 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

7、 证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控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针对性监管资源配置。

8、 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要点一:优化券商分类评价指标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机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实现证券行业持续规范发展,证监会建立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

2009 年 5 月,证监会出台了《规定》),确立了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并于2010 年 5 月、2017 年 7 月进行了两次修改。实施中,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其业务发展状况,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评价。从实践看,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行业发展状况,为进一步体现合规、审慎导向,支持行业差异化、专业化发展,有必要对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优化完善。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证监会修改了《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至6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共 35 条,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类别划分、组织实施、分类结果使用、附则等七章。

要点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加分指标的导向性

本次修改,引导证券公司更加重视风控指标持续有效性,适当提高主要风控指标持续达标的加分门槛,即“证券公司最近 3 个、4 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 2 分、3 分”。 同时,引导证券公司更加重视资本约束,新设“证券公司评价期内风险覆盖率达到 130%且净资本 150 亿元以上、风险覆盖率达到 130%的,分别加 2 分、1 分”指标。

并引导证券公司更加重视风险管理的全覆盖及风险监测的有效性,新设指标“证券公司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并表管理、 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同一业务和同一客户信用风险归口管理、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 T+1 日计量与报告的,加 1 分;最近 2 个评价期并表管理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风险控制流程与业务流程并行运作, 及时应对处理异常情形,实现风险控制指标对业务运行有效预警和制约的,加 2 分”。

要点三:完善券商董监高被处罚的扣分标准

《规定》完善持续合规扣分标准及调降级别依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行政监管措施扣分标准。

同时,进一步明确近年来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标准,主要包括: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标准;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事项的扣分标准等。明确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者没有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变动情况的,可视情节下调公司分类结果级别。

具体来看,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 0.5 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 1 分;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 2 分;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 6 个月以下,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6 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 分;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 6 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超过 6 个月,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超过 1 年的,每次扣 3 分;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扣 0.25 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 0.5 分等。

要点四: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