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学之公民的
发布时间:2020-06-23 14:15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宪法学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宪法与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私权利,限制国家的公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内容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点,因此我们就需要对其有详细深刻掌握。这部分内容的考察方式一是直接考察公民基本权利有哪几类或者给定一项权利来让我们判断其属于哪一种基本权利;二是描述特定的案例,来让我们判断公民在具体行使哪项基本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知识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关乎我们的自由能否得以实现、生命与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它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等。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民族、财产、性别等条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适用法律时一视同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平等不意味着平均,如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也是平等权的体现,它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两选六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现为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指的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并不鼓励我们信教、更不能公开传教,只是保障公民选择的自由而已。
四、人身自由权(最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包含了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在这里大家要明白如果侵犯其中任何一项都是在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首先是生命权,虽然宪法中为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但是保障该项权利是宪法的应有之义;其次是人身自由,这项权利考试中经常会考察,我们要掌握哪些机关才能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规定,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由此可知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可以决定、批准,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再次是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禁止任何人侮辱、诽谤的手段侵犯人格尊严,禁止非法传入他人住宅,公民这两项权利很少考察到,需要掌握的是如果侵犯了这两项权利,也意味着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最后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利,宪法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件,也就是说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诉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一是批评权和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二是申诉权和控告权,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并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三是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而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因受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侵犯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在社会、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含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和自由。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或者称之为具有双重属性,这一知识点经常会考察到);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有从国家或社会那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处大家要记住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并没有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形)。
我们全方位的了解了行政职能的相关知识点,用下列题目来巩固该知识点。
1. 中国公民甲在20岁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关于甲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甲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甲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D.甲享有被选举权但不享有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