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赔偿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6-16 14:55来源: 网络整理整体而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就是解决官管民、民告官的问题,那所谓的“告”其实就是指救济的途径,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今天主要介绍的是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本章节需重点掌握的是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归则原则为违法原则。
一、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
1、人身权受到侵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按职权仅能拘留15天,但拘留了20天此种情形;
(2)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是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财产权受到侵犯:
(1)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作为:
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到的作用等因素。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行为,其行为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时间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职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2)名义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职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3)公益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职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4)职责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职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5)命令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职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6)职务标志要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佩戴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职务标志,通常视为职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该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理论上称为“过错相抵”原则。例如,妻子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丈夫担心妻子受到处罚,谎称是自己驾驶汽车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公安机关将其拘留。对此,丈夫不但无权请求国家赔偿,还应当承担伪造证据、扰乱行政执法的责任。又如,公民在被行政拘留期间,自伤、自残的,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在受害人和行政机关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受害人过错的程度,认定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因果关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2)紧急避险,(3)意外事件,(4)正当防卫等。
试题回顾:
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A.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张某因自家房屋装修纠纷,将装修工人王某打伤B.在市工商局对李某非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过程中,李某为逃避检查而自残
C.市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
D.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将围观拍照的市民赵某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