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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核心考点之中央国家机关

发布时间:2020-06-07 15:39来源: 网络整理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们公基法律部分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主要是宪法和民法两个部分。而在宪法的诸多内容之中,有一个知识点是每一位考生都无法回避的,同时几乎也是所有常见考试中都不会落下的,那就是:国际机关。

引言:

我们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那为什么呢?那是因为宪法中规定着关乎一个国家最为根本的问题,例如国家性质、国家权利归属、国家事务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等等,这些非常基础的问题。学习宪法,也是为了让我们对整个国家以及国家制度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而要了解一个国家,我们首先要了解的就是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因为所有的法律无非都是在整个国家这样的大结构框架内实施的制度规范罢了。因而,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中央国家机关。让我们对整个国家框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不仅是为了考试,也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

那么学习国家机关,我们学什么?考试考什么?大家要注意,在学习国家机关相关知识的过程中大家应当着重学习每一个国家机关的:“名称、性质、任期和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说过学习国家机关,要格外注意:各机关的名称、性质、任期、职权,这么四个方面。好咱们一个个找一下。

首先名称,很简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简称为:全人大。但老师需要强调不能把“全”字给丢了,因为我们国家人大会议有很多级别对不对?好咱们过一下,分别是:全人大-省人大-市人大-县人大-乡人大,还有吗?没了。这些各级人大是不是都是人民选出来代人民行使自己作为国家主人权利的机关呢?因此,我们把这整个人大体系称之为:权利体系或权利机关。而我们全人大是不是其中的老大?因而得出我们全人大的性质——国家最高权利机关。

说完名称、性质,接下来我们要讲讲它的任期,任期怎么说?每届五年,有说限制连任吗?没有说,就是不限制连任。最后我们来讲一下全人大的职权:修改宪法(只有全人大能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两委(全人常常委全体代表、国家监察委主任)、两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决定,就记住一个:总理。此外考试尤其爱考的是最后的这个——决定省级地方的建制,我先不讲,待会会有一个相似的,咱们再讲。最后,补充一个点——全人大的组成:省级地方代表加军队代表。

全人常:

全人常,大家都很熟悉,天天都在新闻里能听到看到。现在咱们要具体的对他它进行一个学习。首先一样的我们已经知道了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下来咱们找一下它的性质,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而后我们看一下它的任期:注意,谁和谁?委员长和副委员长限制连任超过两届,啥意思?就是最多干十年。

最后,我们看一下它的职权:1、解释一切法律;2、修改除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3、制定非基本法律;4、决定整个国家范围、省级范围进入紧急状态;5、决定特赦;6、决定驻外全权代表7、决定总动员。

其中,大家要多注意紧急状态,为啥呢?因为紧急状态是分级别的,全国和省级是全人常来决定,而省的范围内的县乡谁来决定呢?先留个悬念,后面会涉及。

国家主席:

我们说过,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那么多,谁都能直接代表整个国家吗?很明显不可能每一个人民都能直接对内对外成为国家的代表。这就产生了我们的国家主席。同样的也是四个点:名称——国家主席,性质——国家代表机关;任期——主席副主席无任期限制。职责:代表(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其中一定要注意,按法律规定,我国主席的职权更多的是宣布,不是决定。换而言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更多偏向的是一个代表的性质,即:在我国,国家主席大部分时候并不是在做决定而是将权力机关的决定让国民和世界知晓。所以较准确的定性就是:国家代表机关,但要注意很多考试中也会认定为:国家元首。

这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委员长及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们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替人民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统领地方各级政府,保证整个国家的有序运作。其名称:国务院;性质: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执法机关,等;任期: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限制超过两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