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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退伙

发布时间:2020-05-29 11:34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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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

合伙人的退伙

退伙的情形: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非基于合伙人的主观意愿产生的,又称为当然退伙;

(3)除名:当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通知退伙的三项条件同时满足,即未约定合伙期,提前通知时间及退伙无不利影响。

3.违法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退伙后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或其他形式排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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