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伙人的退伙
发布时间:2020-05-29 11:34来源: 网络整理202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枯燥而漫长,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的退伙,祝大家学习愉快!
合伙人的退伙
退伙的情形: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非基于合伙人的主观意愿产生的,又称为当然退伙;
(3)除名:当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该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通知退伙的三项条件同时满足,即未约定合伙期,提前通知时间及退伙无不利影响。
3.违法退伙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退伙后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或其他形式排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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