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5-20 16:42来源: 网络整理发票是国家管理税收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任何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甚至司法的处罚。税务师在代理发票事宜或提供其他涉税服务时,应自觉遵守并指导服务对象准确执行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避免因发票违章而受到处罚。
1.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末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自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I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处罚,《税收征管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发票违章处理其他相关规定
(1)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2)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