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伪造货币罪的认
发布时间:2020-05-20 14:41来源: 网络整理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就立法维度观之,我国历来重视同伪造货币之行为作斗争,1951年颁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与1979年《刑法》业已对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后于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将伪造货币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然则,现有理论未能在法益界定上获得共鸣,行为人的使用目的是否有必要存在尚未明晰,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中伪造货币罪的准确定位,容易滋生罪与非罪以及罪轻罪重的边界模糊甚至颠倒适用等现象,进而在无形中损害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一、伪造货币罪的法益界定
法益,即法律所保护之利益。通说认为,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就是为了保护货币制度。但从体系解释视角来看,现行刑法将伪造货币罪置于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首,这一举措诠释了伪造货币罪亦涵括社会法益。显然,伪造货币罪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作为经济交易媒介的货币之公共信用,从而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与交易安全。即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为了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货币发行权与公众对货币的信赖这两个维度,从而保护我国的货币制度。
二、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
成立伪造货币罪,须符合下述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方面,不法层面要求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需要指出的是,伪造货币的对象不限于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以外之币种和各种纪念币亦应涵括在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可知,伪造或者使用停止流通的货币,成立诈骗罪。倘若行为制造的假货币并无可能被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另一方面,有责层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之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鉴于伪造货币行为的严重法益侵害性,我国并未采纳国外刑法“以使用为目的”的立法模式。事实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行为,亦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换言之,伪造货币罪为行为犯,而非目的犯,只要行为人明知伪造的货币会落入他人之手而置于流通的,就应认定为本罪。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首先,伪造货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次,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人。最后,货币金额应当以人民币来计算,纪念币的计算以面额抑或是初始发售价格来计算。
【试题回顾】:
苗某伪造了大量的人民币后,自行销售,对苗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A.伪造货币罪
B.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C.出售假币罪
D.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我国《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苗某伪造货币并自行销售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