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论犯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0-05-11 20:45来源: 网络整理【导读】辽宁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整合各类考试相关知识点,还有中公资深讲师针对性整理的备考答题技巧,备考路上总有中公教育与您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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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刑事犯罪问题,也在不断的作为人们生活中的关注点,而未成年犯罪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我们来了解下犯罪主体的问题。
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自然人犯罪相对更常见也在我们的考试中更重要,所以讲义上只介绍了自然人为主体,并没有介绍以单位为犯罪主体时的犯罪,在讲解自然人犯罪前简要的介绍一下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下面重点学习自然人犯罪。
2.自然人犯罪
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所以我们通过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来判断自然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这个构成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
①无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c.不满、未满不包括本数
d.周岁是自过生日第二天起才为已满周岁。例如:甲在14周岁当天以杀人故意砍杀乙致乙死亡,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不需要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更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结合蔡某某的案件分析并体会法律是受社会物质条件所制约的,法是具有滞后性的,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②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相对责任年龄的孩子只需要对8种行为9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记忆方法:2个故意、2个qiang(谐音强和抢)、2个火、2个毒。重点注意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盗窃和绑架。
b.补充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的方式故意杀人。
c.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③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点出考查方法)
【重申考点】
补充:用提问案例的方式让学员感受此处的考查重点:首先看题干中的数字即年龄,接下来如果是相对责任年龄段,则判断是否是8种行为9种情况之一。
(2)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只有在行为时完全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也就是“全疯”的状态下才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而且这个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法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必须是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最后需要注意对这些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家属没有能力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补充:关于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由政府实施。
补充:我们做题时如果题干只给出“精神病人”,我们默认是这里面我们讲的彻底疯了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责任能力
是指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其中重点掌握以下3个特别规定:
d.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补充区别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f.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补充:对间歇性精神病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对比,尚未完全丧失是这个人“一直处于”一个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