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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浅析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2020-05-11 08:29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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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本文重点阐述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一、宪法,宪法是全国人大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类是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七、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例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个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

A.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