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西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练习题(5月9日)
发布时间:2020-05-09 18:07来源: 网络整理1. 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实施强奸。当他撕扯该女子衣服时,该女子醒来奋力反抗,随手握起一钳子猛击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该女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故意杀人
2. 甲正在一偏僻地段对一名女性实施抢劫,被正路过的乙看到,乙捡起旁边石块朝甲砸去,正打中甲的头部,导致甲死亡,乙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过失致人死亡
3. 钟某、赵某二人密谋杀害钱某。某日,二人趁其不备,共同向其开枪,钟某击中钱某,致钱某死亡,赵某未击中钱某。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4. 社会青年小张,某夜晚在巷子口抢获一女青年的钱包,不料发现此女青年为自己的邻居,立即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并开玩笑说是在检验女青年的胆量。由此可以判断:
A.小张犯罪未遂 B.小张犯罪既遂
C.小张的行为未触犯相关法律 D.女青年不可以据此起诉小张
5. 甲在手机店趁店员接待其他顾客时,拿了一部手机放到口袋里,价值3000元。正当他想转身离开之际,店员发现少了一部手机并怀疑甲,同时告知保安人员,甲见状,马上将手机扔回柜台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B.甲的盗窃行为属于已经既遂
C.甲将手机扔回柜台属于中止盗窃行为
D.甲将手机扔回柜台属于预备盗窃行为
【参考答案】
1.【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刘某欲强奸该女子,该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属于无过当防卫,答案为B项。
3.【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钟某、赵某密谋杀害钱某,有共同的故意;二人同时开枪杀害钱某,有共同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实施犯罪既遂了,那么就代表着全体参与者既遂。题目中,钟某故意杀人既遂,那么赵某作为共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本题答案选D。
4.【答案】B。解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小张已抢获女青年的钱包,构成抢夺的既遂。之后还给女青年的行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不影响定罪。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B。解析: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我国刑法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在本题中,甲在商店盗窃手机时,已经将手机放在口袋里;由于手机体积很小,此时甲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将手机扔回柜台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