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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4-29 16:39来源: 网络整理

(一)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主要特征如下: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某个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

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如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因此,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不独立承担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也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即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如治安管理权、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权等。

(2)优益性。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耍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合称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土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也就是说,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炙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委托。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也就是行政职责履行过程。放弃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职责,属于违法失职。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职权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住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3)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4)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日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一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