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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知

发布时间:2020-04-26 11:05来源: 网络整理

天津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我们的合同出现问题,给对方或者自己造成损失,这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它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那么什么叫做先合同义务呢,其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同样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4.因果关系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那缔约过失责任都适用于那些情形呢?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说,有一天小红想买一套海景房,售楼处仅剩一套普通房子,但是为了赚钱说房子确实是海景房,此时售楼处在缔约合同过程中进行了欺诈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了前几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还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比如公共交通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