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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宁选调生考试公基:合同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3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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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公职类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考点,接下来就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梳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消灭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0、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例题分析:

(多选)1、下列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答案】ACD。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本题答案为ACD。

2、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要约邀请( )

A.招股说明书

B.招标公告

C.寄送的价目表

D.拍卖公告

【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选项ABCD均属于要约邀请,故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