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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不存在,双引擎驱动赋能互联网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13 03:48来源: 网络整理

最近,网上有人抱怨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也让很多网友担心在投保时是否会碰到这样的问题。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下面就从专业角度为你解读投保疑问,告诉你为什么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是子虚乌有的事。

首先,很多用户认为购买保险只是获得纸质合同,而忽略了投保行为的严谨性。购买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公司从满足该保险产品要求的客户那里收取保费,然后提供书面合同的过程。保险公司有两个重要部门:核保部门和核赔部门。核保部门的工作是审查客户是否符合投保的要求。核赔部门的工作则包括了:如果客户申请理赔,那么核赔部门将对客户进行全面审查。他们审核的重点在于客户有没有如实告知,然后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赔付。如果您在申请保险时没有告知你的真实情况,那么即使核保环节通过了,也是不能通过核赔环节的。因此,购买保险时必须要如实告知哦!如果我是不知情投保的话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进行补充告知,保险公司就会根据您提供的告知内容和相关病历进行核保,根据核保情况来决定拒保、除外、加费或者正常承保,从这方面来说,投保是一个很严谨的流程,像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这样的事是不存在的。

其次,越来越多用户会在网上购买保险。通常保险公司会通过用户借款的前端界面来显示和解释与保险相关的事项,例如保险机构、保险金额、保费率以及特别提醒事项,这些说明事项都是要用户一一勾选确认的。当用点击勾选时,页面上将显示《保险协议》、《保险说明》、《保险条款》的完整内容,在保险用户确认已经阅读完毕之后,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可以说,在网上购买保险时,用户完全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保险,有效避免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同样也会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评估其是否承保,并核实保费率,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是不存在的,公司在承保前会做大量评估审核工作,避免出现非自愿投保。

此外,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的保险金赔付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前提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没有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且确认保险金额,则视为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在购买保险之前了解上述条款,就可以了解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不是真的。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科技企业,众安保险深知,为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仍然是保险业的自然使命。众安保险已开发了300多种保险产品,每种产品都体现了团队和专家的努力。中安保险以用户需求数据为参数,专注于、精巧设计,以不断提高产品的性价比。为了满足细分市场中每个目标客户的需求,我们都坚持用户至上的、以人为本的开发理念,绝不允许众安保险不知情投保的情况发生。例如,中安保险最早推出了由微型和微型企业称为“中乐宝”的保证金保险产品,这是一种创新产品,解决了微型和微型卖方以及中小企业的保证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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