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发展 纾缓慢性病患者用药难题
发布时间:2020-03-12 21:03来源: 网络整理春季是糖尿病、哮喘、慢阻肺等慢性病高发的季节。然而,疫情带来的诸多出行限制,导致大量慢性病患者不便去医院寻医就诊开药,他们正面临着购药困难的问题。为此,社会组织、医院、医药企业、志愿者和社会爱心人士正想尽办法将药品及时送到患者手中。但对于广大的慢性病患者而言,这些雪中送炭的努力仍是杯水车薪。
因此,保障慢性病患者及时、安全用药,还需在传统的线下购药方式之外,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打破诊疗空间限制,进一步拓宽购药渠道,更广泛地满足人民健康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明确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疫情当前,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充分发挥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在慢性病诊治中的作用,让公众获得及时的健康评估和专业指导,能有效缓解医院救治压力,减少人员集聚,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保证慢性病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同时,需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和对网售药品的监管,确保诊疗服务开展的规范、科学、合理,有效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可以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服务。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发展,保障慢性病患者及时安全用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加强互联网诊疗准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业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审核、批准。
第二,规范线上诊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医师在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第三,医疗机构应加强自我管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四,规范电子病历的管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方便患者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第五,加强电子处方的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六,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同时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网络销售药品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为网络药品销售给出了制度空间。未来应进一步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优势,健全网售处方药监管制度,放宽对处方药信息展示的限制,保障慢性病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应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从而提高流通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确保慢性病患者凭处方及时、便捷地获取所需药品。
尽管疫情防控期间对慢性病患者造成一定购药困难,但依法促进和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网络药品经营,特别是网售处方药,不仅有助于慢性病患者渡过难关,更符合简政放权、促进医药行业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理念,进而践行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可及,并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