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网购纠纷案件占比83%
发布时间:2020-03-12 19:19来源: 网络整理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网络交易中存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格式条款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等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花了949元买的价值2399元的福袋,结果只收到一件标价799元的大衣;点了一份外卖麻辣烫,居然商家是无证经营……对于消费者而言,足不出户上网购物和享受各种服务已成常态,但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纠纷也不断增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该院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9日,该院受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达83%。
“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网络交易中存在电商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格式条款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等问题。”3月11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该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说。
网络消费者在受到权益侵害时,该如何维权呢?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实践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填补消费者损失,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净化交易市场。
“对于消费者主张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案件,应当根据经营者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客观严重程度、主观恶意程度、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及产生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卢正新介绍说,如果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是经营资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或主要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直接误导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构成欺诈,应当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8年“双11”期间,王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某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王某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某公司在“双11”期间将售价799元的大衣以“超值幸运福袋”的形式销售给王某,远远低于其承诺的“福袋”价值,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构成价格欺诈,应当予以退款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威娜介绍,截至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判决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件有43件,多集中在保健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
合理认定格式条款效力
“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优势,但也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问题。”卢正新说,对未经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约定不明、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018年12月21日,赵某通过某公司运营的“微信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同年12月24日,赵某收到电视机后,发现电视机有重影问题,于是在同年12月30日向某公司申请退货。但是,某公司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了赵某的退货申请。赵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
该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案中,涉案产品为电视机,不属于法定不退货的商品,且只有在拆封、开机后,才能确认电视的品质和功能。消费者在七天内提出退货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开封使用”为由拒绝退货。
李威娜补充说,“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通过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除此之外,网络消费者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
明确界定电商平台的平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