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兰德证券遭责令改正 互联网投顾平台业务
发布时间:2020-03-09 22:56来源: 网络整理中国网财经3月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兰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深圳新兰德证券通过互联网投顾平台“深圳新兰德爱投顾”(含互联网站和手机应用)运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投顾账号与外部机构合作,相关投顾账号在平台公示的情况介绍与平台公示的该账号运营投顾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新兰德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通过互联网投顾平台“深圳新兰德爱投顾”(含互联网站和手机应用)运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部分投顾账号与外部机构合作,相关投顾账号在平台公示的情况介绍与平台公示的该账号运营投顾人员的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