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名誉权侵权行为 特点及治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25 09:47来源: 网络整理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社会诚信缺失,加上网络尚未完全实现实名制,有人会作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网站、论坛、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都有可能发生名誉权纠纷。此类纠纷呈现以下的特点:
网络侵权案件主体呈现隐蔽性和虚拟性。网络名誉侵权主体总体可分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者两大类。网络用户在网络活动中其往往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或者假冒他人名义发布或传播侮辱、诽谤涉及他人隐私的言论等。尽管侵权行为通常需要通过登录及用个人的用户名和账号等来进行,但是在因特网上申请新开设账号时,无需提交任何书面的资料或者个人证件,而且在登记中使用虚假的姓名、国籍、性别等,资料的真伪性无法识别。
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以消除。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人人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上发生名誉权侵权行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迅速传播扩散开来,包括传播到被侵权人的亲朋好友中,使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极大影响,对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互联网名誉权纠纷的危害后果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村落、社区、街坊邻居、朋友圈内,经过网络的传播扩散,危害后果往往扩散到整个网络上,其影响范围是整个网民群体,且影响难以消除。
名誉权侵权行为容易造成再次侵权。名誉权侵权行为传播扩散往往是因为网络上的从众心理,只要发生什么事情,即迅速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等途径转发传播,造成二次侵权、再次侵权等。因此,亦造成一个难题,即侵权人的确定问题。因为一方面 “法不责众”,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完全实现网络实名制,被侵权人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准确提起诉讼以维护其权益。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应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国家、社会、个人都应承担起责任,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典型人物事例,营造人人讲诚信的社会氛围。
完善网络实名制制度。通过立法保障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只有实现网络实名制,才可以对任何一个网民追查到底,网民出于自身的安全与利益考虑,才会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行为负责,不会随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依法严惩互联网名誉权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判罚侵权责任,比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等。通过严惩互联网名誉权侵权行为,提高侵权行为成本。除了严惩侵权人,同时警示潜在的侵权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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