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再次征求意见 助贷业务进步明晰 切断与暴力催收机构利益往来
发布时间:2020-01-21 23:25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互联网贷款新规再次征求意见 助贷业务进步明晰 切断与暴力催收机构利益往来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即将迎来规范化发展。
近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小范围进行第二次内部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18年11月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在多项内容上作出了调整,也为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贷款及相关合作的机构明确了业务规范。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举将有效引导与主动规范助贷行业的发展,对于整体性、系统性和持续性优化金融生态十分必要。
助贷业务进一步明晰
助贷业务可分为三个基本模式:客户支持型、资金支持型和风控支持型,其中客户支持型助贷早就存在,是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常规操作;资金支持型助贷本质上属于联合贷款,助贷机构与银行联合授信、联合出资、共担风险;风控支持型助贷是助贷机构向银行等提供风控信息、技术和模型服务,其本质是“风控信息服务商”或者“风控技术服务商”。
总而言之,助贷充当着寻找有贷款需求客户,并介绍给金融机构的“中介掮客”。不过,在调节资金和流量不均衡同时,个人信贷市场引发的风险,让助贷模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一方面,助贷机构往往容易低估规模对风险的影响,盲目扩大规模,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当前市场上,不管是助贷还是联合贷款,很多都是这种形态:流量方隐性担保,银行等资金方对风险后知后觉,这是当前监管最担心的情况。有银行从业者透露,目前很多平台都在收缩助贷业务。
对于贷款合作机构,《办法》明确指出,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并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资深财经评论人杜静指出,有效引导和主动规范助贷机构发展,必须理性处理好与主体金融机构的关系,做到行为边界清晰,属性定位明确。要以“非同质化”、“你中有我”、“你我有别”作为其存在与合作的前提性条件和约束性原则,形成手段、方式、内容、能力以及体制机制优势与力量的“差别化”融合,既不越边界又尽力而为,既体现特色又发挥作用,切实提高金融生态资金配置的针对性、匹配性、变化性和灵活性,避免因为某种特定因素变异的影响,如利益转移、风险转嫁所出现的功能性替代的所谓合作。
“从本质上讲,助贷机构的市场生命力与生存力,来源于或者说产生于同主体金融机构关系选择的恰当性。选择得越恰当,其存在的必然性则越充分,其生命力则越旺盛。”杜静说。
联合贷款不得兜底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