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首次大修:回应互联网垄断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5 13:41来源: 网络整理《草案》是对目前实践中遇到的互联网领域垄断问题的回应,但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新增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待进一步的细化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实施已11年的反垄断法,将首次进行“大修”。
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也被写入其中。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垄断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此前,“再无电商二选一”“为大数据杀熟戴上紧箍咒”等话题不断活跃在各大平台中。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称,此次《草案》是对目前实践中遇到的互联网领域垄断问题的回应,但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用全新的视角界定互联网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
近十余年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经历多年野蛮生长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越来越突出。而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时,主要针对的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及电信等领域。
近些年,电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事件愈演愈烈。
2019年10月28日,格兰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猫,具体起诉的原因是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7年,京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目前该案已审理两年有余。2019年11月,拼多多、唯品会向北京高院提出申请,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
由于互联网行业间的竞争具有特殊性,用现行的反垄断法去认定互联网世界的数字经济市场支配地位非常困难。
此次《草案》将互联网领域纳入其中,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
《草案》第21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21条最后特别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互联网行业中间出现的竞争与垄断是垄断法中的新兴问题,舆论对此有各种质疑,普通百姓有各种困惑。这次《草案》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也是对互联网竞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法律中的回应。”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戴龙说。
“现行的反垄断法是针对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垄断、竞争问题所定下的规则制度,在互联网领域竞争中有新的行为、模式和特点需要重新考量。”戴龙认为,互联网经济具有特殊性,要用全新的、不同的视角谨慎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何认定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
在反垄断执法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定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一直以来,如何判定互联网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难题。
在当前的互联网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依赖强大的数据库发展成为了超大规模企业,拥有大量的数据,能够为企业在竞争中带来优势。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的《数据时代与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一文中提到,数据本身具有非排他性,而且不同公司拥有的数据规模和数据水平是有差异的,当一个公司收集到足够多的数据时,它的地位就会变得与众不同。此外,大量的数据累积也会使得平台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如互联网平台拥有的用户头像、昵称、联系方式、好友关系、消费记录等数据已成为其重要的核心资源。一个平台的用户人数越多,会产生乘数效应,激发更多的用户进入平台。更多的数据反过来能够帮助平台进行优化,从而吸引更多客户。拥有大量的数据能够为企业在竞争中带来优势。这时候这个企业就有动机去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比如,通过收购小的企业或者通过阻止其他竞争者获得必要的数据信息等。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业务开展往往以获取相关数据为前提,一些企业掌握着某个领域的核心数据信息,别人需要获得其相关数据才能进行参与竞争,但部分大企业会利用自身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方面的优势拒绝和其他企业共享数据,这就造成了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一些经营者无法进入相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