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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考量互联网新业态 能否规制巨头并

发布时间:2020-01-06 14:32来源: 网络整理

  在国际上,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调查,较出名的是2017年欧盟判定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意将顾客导向谷歌购物搜索业务。为此,欧盟向谷歌开出创记录的24.2亿欧元罚单。

  此外,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了大量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案,比如Facebook收购WhatsApp、Google收购比价网站DoubleClick。对高科技企业组织实施的限制竞争协议案件,欧美国家也进行了调查,比如,欧盟和美国都曾调查苹果公司操纵电子书价格案,德国曾经调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Booking.com限制入驻其平台的酒店,在其他平台上提供更优惠报价的行为。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没有对互联网行业特殊的规定,并不妨碍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行业开展反垄断调查,查处限制竞争行为。这一点国内与国外是一样的,不过,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不少积极的尝试,进而摸索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中一部分经过提炼,写入成文法中。比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就规定,当被收购的高科技企业营业额没有达到并购审查门槛时,可以在该高科技企业被收购时的估值达到一定门槛后,接受并购审查,从而保护该高科技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刘旭进一步表示,企业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给市场结构带来难以逆转的改变。因此,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不能等着《反垄断法》修订结束后,才开始立案调查。从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反垄断调查至今悬而未决,2015年,京东对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没有结果,甚至腾讯、阿里巴巴、携程、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过去11年多来参与的并购,并没有像其他行业一样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也没有被公开立案调查。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全可以适用现有《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互联网巨头。但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长期对互联网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存在畏难心理,担心反垄断执法会妨碍某些互联网巨头的发展。这样的心态,一方面让互联网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组织实施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更多互联网企业在各自的细分市场上效仿这些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恶化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损害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刘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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