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迎大修:互联网垄断拟入法 处罚金额拟涨百倍
发布时间:2020-01-04 03:48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反垄断法迎大修:互联网垄断拟入法 处罚金额拟涨百倍
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
现行《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该法实施11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拟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
变化1
新增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条款
与“旧法”相比,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
现行《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其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6项因素。
除前述普遍适用的依据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旧法”出台时,很多互联网企业还没有成气候,更谈不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十多年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反垄断法》之外,“霸王条款”日渐升级,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过去我们仅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来执行,但收效不佳,就是因为真正的‘病灶’没有找到。”刘俊海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瞄准了互联网的核心特征和盈利方式,例如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大数据采集应用等因素。
他进一步解释,比如“锁定效应”,用户在大的互联网平台注册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一系列真实信息,一方面用户担心这些信息袒露给互联网公司是否安全,但同时又离不开这个平台,购物支付、出行都需要它,这种依赖本身也是锁定效应。
在他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认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几个指标,也为执法中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依据。
变化2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拟涨百倍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标准均有大幅提升。
“旧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罚款上限提至五千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处罚标准也更加严厉,处罚上限由五十万元增至五百万元。“旧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