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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反垄断更难了?

发布时间:2020-01-03 22:04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详解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互联网反垄断更难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月2日发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对比现行反垄断法发现,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几十处修改,主要体现在加强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吸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厉打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完善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大大提高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力度等方面。

  互联网的反垄断认定更难了?

  互联网产品被认为是反垄断法的新挑战,比如微信的月活用户已经突破了11亿,是否在即时通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滴滴是否在出行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这在传统反垄断理论上几乎可以确定的答案,在互联网场景下却被松动。相反,互联网赛道中,往往只有一两个头部产品才能在市场上存活下来,互联网产品也必须通过占据相当的用户规模,才能提供更好的产品体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杨东就认为,用传统的《反垄断法》去认定互联网世界的数字经济市场的支配地位非常困难。此次修订将数字经济新业态纳入《反垄断法》中,在全世界都具有前瞻性。

  针对互联网业态的特点,反垄断法草案也相应作出了安排。

  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原则方面增加规定“鼓励创新”。

  互联网行业目前仍是创新高地,尤其是“互联网+”深入推进,从信息产业向工业制造业等行业扩展,对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国家也明确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其次,更重要的是,草案在第二十一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中,增加一款: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互联网竞争政策,以及以往执法、司法经验的最新总结。

  吸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国务院2016年6月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这一制度被明确写入了征求意见稿。

  首先,在第四条增加规定“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其次,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三,在第十条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协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四,在第四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进行规定时,增加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提高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反垄断法律和执法、司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否则其公平性将受到质疑,执法、司法结果也会受到社会质疑。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设置。

  一是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委下属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并入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后的新反垄断执法机构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后者的其他司局合署办公。自此,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存在差不多十年之久的“三分天下”局面终于结束。机构改革的成果如今被写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