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新增对互联网领域认定 处罚上
发布时间:2020-01-03 21:06来源: 网络整理【财新网】(记者 王梦遥)实施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大修。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即日起到1月31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规定相比,修订草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新增对互联网领域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二是对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上限拟大幅提高;此外,呼吁已久但落地难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也被写进修订草案。
《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57条,至今已实施11年有余,修订草案将现有规定扩充至64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与传统行业相比,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经济滥用垄断地位,打压同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对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作出表态。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集京东、阿里巴巴、快手、美团等20多家电商平台座谈,该局网络交易监管司司长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一定要持审慎包容态度,但包容审慎不等于不监管。
2019年9月1日,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开始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那么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修订草案新增了对互联网领域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包括: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而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在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看来,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并不限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企业在达成协议或集中并购中也有垄断的可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拿出相应的执法案例,通过实践体现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监管。
记者对比注意到,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修订草案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如对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现有规定是:对于达成而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就此修改为: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上限从五十万元调整至五千万元。
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集中的,按现有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中规定,如果经营者集中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申报后未经批准就实施集中、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集中或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相较现行规定,处罚标准从五十万元以下调整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以下。
处罚上限大幅提高,“但是没有设置处罚的下限标准,相应地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变大,具体还要看实施效果,如果要让法条更具操作性,还应该出台更具体的处罚标准。”刘旭对财新记者表示。
除了上述两项变化,修订草案多处新增了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
如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第四十二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