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征求意见!加强资质管理 明
发布时间:2019-12-15 19:30来源: 网络整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征求意见!加强资质管理 明晰第三方网销平台责任边界】“互联网保险表象丰富,问题交织,矛盾交迭。”这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一句话。(券商中国)
“互联网保险表象丰富,问题交织,矛盾交迭。”这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一句话。
网上保险捆绑销售、噱头产品暗藏误导、借用保险混淆概念、理赔时发现完全不是想象中那样……互联网保险近年涌现出大量投诉,问题重重。
现行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于2015年发布,时隔4年,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日前,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小范围下发到保险机构征求意见。
明确基本原则和重大定义
2015版暂行办法一共6章30条,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合计106条,内容扩充了不少,比如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对线上线下融合的适用情景都做了说明。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主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划定了参与主体范围,对政策适用,特别是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情况下监管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规定了经营宗旨和原则、监管原则和理念。
(二)一般经营规则。共分四小节。
1、经营条件。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设立自营网络平台的条件及要求等。
2、营销宣传。规定了营销宣传内涵、一般要求,委托营销宣传及条件、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机构简称等。
3、信息披露。规定了官网披露、自营网络平台和销售页面信息披露等。
4、风险管控。规定了网络安全、客户信息保护、业务中断、反洗钱、反欺诈等。
(三)保险公司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1、产品管理。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选择及开发原则、可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篮子和监管政策调整、登记和信息披露等。
2、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客户适配性、投保人适当性、自主选择权、核保承保、促销活动、保费收支、续保、人员和单证管理等。
3、服务管理。规定了一般要求、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标准、批改保全、查勘理赔、争议和投诉管理等。
4、运营管理。规定了内部授权、统一结算、服务管理、交易回溯、经营停止、人员管理、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等。
(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1、产品管理。规定了产品筛选、参与产品定制、险种和区域等。
2、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商业银行销售、客户告知书等。
3、服务管理。规定了经营范围、受托服务要求、服务创新、投诉处理、受托职责等。
4、运营管理。规定了运营要求、全流程能力、行业协同、信息化建设等。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日常分工、检查分工、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报告报表、自律管理等。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四、过渡措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逐条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强化持牌及持证人员资质管理
相比旧规,新规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将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方式产生重大影响。
比如,新规明确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这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新规还要求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强化对自身能力评估、营销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的主体责任。
松绑互联网保险产品跨区域销售限制
新规松绑了跨区域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限制,将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小额、零碎的现状在未来进一步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