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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增加惩罚举措…要点速看

发布时间:2019-12-14 09:31来源: 网络整理

13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正式面世。而在此之前,业内对此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正式出台已经期待了两年之久。

早在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作为互联网 金融的第一个细分行业的监管办法,原规定为有效期3年。2018年9月,就在业界关注是否即将失效之时,银保监会于当年9月30日下发通知,称正加快修订监管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共7章106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此外,提出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的“一刀切”要求。同时,厘清了保险法人机构、第三方平台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界限等。

基金君根据征求意见稿,总结出以下十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1.明确互联网保险线上、线下业务的区别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 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

2.销售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

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两类,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具体来看,两类保险机构应该这样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该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明确,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资质。

3.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能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办法》明确,众安保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4. 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办法》指出,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5.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要遵守“八个不得”:

一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二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三不得开展保费试算;四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五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六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七不得代收保费;八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办法》根据功能,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对营销宣传类机构,划定红线,明确管理责任;对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仅做出了信息系统等保二级认证和保险机构需在年度经营报告中予以报告两个规定。

《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明确了条件、销售行为边界以及管理责任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在获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宣传;

二、禁止从事包括咨询解答、保费试算、方案设计、代办投保、代收保费等销售行为;

三、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委托宣传的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对宣传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从业人员必须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