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再出新规 明确概念与范围 严格控制第
发布时间:2019-12-13 19:16来源: 网络整理12月13日,据北京商报、中国银行保险报等媒体消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财经网梳理发现,相较于201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0条内容,此次新规内容有了极大的完善和扩充。此次《办法》共7章106条。主要涉及互联网保险性质与范围的界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具体资质和销售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的合法性等焦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定义来看,《办法》中提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而保险机构是指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只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此外,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范围。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第三方网络平台”也是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被关注的核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很多互联网公司倚仗自身资源优势截留客户信息,收取高额手续费以及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办法》中明确提到,要维护持牌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责任。一是“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二是全面加强保险机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强化对自身能力评估、营销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的主体责任。
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同时,监管也没有完全否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作用和价值。《办法》中提到,对互联网平台应该做到有收有放,分类处置。
一是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精神,借鉴英美日等发达保险市场经验,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监测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三是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互联网保险领域不当宣传和销售误导是最核心的问题,而规范销售人员也是此次新规的重点。《办法》中提到,为了消费者消费顺畅,可以有人员介入。但同时为了明确了行为管理规范、充分披露执业信息,同时压实从业人员所属机构的管理责任。
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三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