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涉英烈保护互联网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9-11-30 12:44来源: 网络整理法制日报11月30日消息,近日,一则案件引发全民关注——网民瞿某某兜售侮辱英烈的贴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英烈名誉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英雄烈士的名誉不仅仅是个人的,英烈的精神和形象属于国家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价值观正能量的一种表现,国家公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缺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对于国家形象的构建、青少年的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建立法治理念的导向,利用相应的司法机制产生威慑力,告知社会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应该约束自身行为,相当于构建法律的预警机制,引导大家守法”。
据统计,我国检察机关为捍卫英烈尊严,2018年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
恶搞英烈被判侵权,依法处置彰显正义
今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并配有不雅文字。
与以往网络恶搞英烈不同的是,瞿某某不只是恶搞,更是把恶搞当成产品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有评论指出,这样的行为可谓眼里只有价值,丝毫没有价值观。
据了解,瞿某某售卖的贴画库存数量巨大,并在董存瑞舍身炸雕堡的画像上配有“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等文字,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有“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文字。这些产品上线销售后,瞿某某即被群众举报。
“中华民族的认知模式由儒家文化构建,英烈名誉是很严肃庄重的事情,用搞笑的方式进行传播是不被社会规范所允许的。”采访中,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瞿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和销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的贴画,该行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岁月静好,不忘先烈。这是良知与道德的底线,也是法治的底线。
有法律人士指出,该案表明不论触犯法律的主体涉及的是名还是利,不论是在社交平台还是销售平台,都将被依法处置,这彰显了保护英烈绝无法外之地的刚性。不论烈士近亲属是否提起民事诉讼,都应诉尽诉,则体现了法治程序兜底到位的正义性。
有评论称,这个“首例”,既代表了烈士和近亲属的利益,也代表了没有近亲属的烈士利益,更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特殊的法治意义。
侮辱英烈行为频发,屡屡挑战法律底线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但近年来,在网络上侮辱英烈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10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