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9-11-19 13:11来源: 网络整理在互联网技术带动下,我国经济已进入了消费新时代。在2019年“双十一”期间,天猫成交额高达2684亿元,同比增长26%;京东累计下单(11月1日至11日)超过2044亿元,同比增长28%,全网消费交易额也超过6000亿元。
电商“双十一”大战带火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也为电商“双十一”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消费分期、临时提额、免息规则等创新概念成为热门话题。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创新的背后,亦存在着重重困境,对此,需要加强与完善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和合规发展。
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它运用诸多现代科技手段,比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为用户提供信用贷款,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自产生以来已得到快速发展,市场交易规模在2012年仅有6.8亿元,伴随着京东、天猫等进入市场,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交易规模突破60亿元,增速超过780%,2015年整体市场则突破千亿元。近几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依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8年末,交易规模达到1.942万亿元。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带来了众多的积极效应:
其一,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实体性。它通过与消费场景深度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019年电商“双十一”,全网消费金额超过6000亿元,其中来自蚂蚁金服数据显示,开通花呗的商家,其销售额提高了38%,消费金融的拉动作用显现。
其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科技性。它通过深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应用,持续提升行业效率与降低行业成本,增强消费金融行业的普惠价值。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流动性约束与居民消费》报告显示,每新增1亿消费信贷用户,可以拉动内需近千亿元。此外,此前缺乏信贷服务、约束较强的用户,其消费增加最为明显。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科技性,有利于增强普惠价值。
其三,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可得性。它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有效触达更多“长尾”用户,覆盖更多的区域,从传统消费金融的城市覆盖区域逐步向城镇甚至偏远农村区域“渗透”。互联网消费金融正在打破并移动了传统的胡焕庸线,即“黑河-腾冲分割线”,胡焕庸线以西占据国土面积56.29%,却只贡献了4.3%的GDP,养育了5.61% 的人口,传统金融背景下的东西部差距巨大。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化,2011年至2018年,我国东西部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差距缩小了15%。
风险和监管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数字科技时代的一个重要创举,但创新发展的背后也蕴藏着未知的风险与问题。如过度借贷导致居民杠杆率不断高企,重复授信催生行业“共债风险”爆发,不当催收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金融畸高利率加重了消费者的债务压力,侵犯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并可能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从法律层面来看,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基于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横向平等关系之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范和纵向管理关系之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关系。前者调整的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关系,而且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范在我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可以适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电子签名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民商事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但构成较大反差的是,目前国内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规范几乎空白,仅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法律文件,处于监管严重不足的状况,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所暴露出的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这对当前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构成重大威胁。
从金融视角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随着科技、经济、社会进步而快速发展,日益成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一大批违法经营金额较大、社会涉及面较广、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案件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与传统金融相比,由于互联网的涉众性、消费场景的复杂性以及金融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更具有风险扩大性、风险传染性以及风险隐蔽性。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无论是英国实施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结合的“双峰”监管,还是美国采取的以美联储为监管中心的统一监管,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
政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和完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加快《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