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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大病求助不同于互联网募捐 不诚信求助或担

发布时间:2019-11-13 16:33来源: 网络整理

  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诉讼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其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什么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发起人通过网络慈善众筹取得善款后又应当怎样使用呢?

  1 个人大病求助不同于互联网募捐

  近年来,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网络平台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让“指尖公益”“随手行善”成为了现实,这种形式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也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一方面,网络个人求助给陷入困境的患者及其家庭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求助途径;另一方面,“罗一笑你站住”、德云社演员“百万众筹”等争议事件频发。毁誉参半,这是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目前面临的现状。无论是不实信息,还是刻意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如果人们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求助体系,损害的不仅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更是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不特定群体。

  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后,网络慈善被正式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之后不久,经民政部遴选指定,13家网络募捐平台成为首批获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始。但对于备受关注的网络个人大病求助问题,慈善法并没有作出统一界定,本文所指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是指自然人(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大病专项筹款项目,赠与人通过互联网对项目发起支持,赠与患者钱款的行为。

  目前网络上常见的善心渠道分为两种,即“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听起来差不多,但二者存在区别。首先是发起主体,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是个人,受益人是患者个人;互联网募捐的发起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募善款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次是税收优惠,个人大病求助中的捐赠者不能就其捐赠的款项享受税前抵扣,但通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行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最后是法律监管,个人大病求助主要依靠发起人和捐赠人之间的契约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是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整个过程要受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约。

  2 不诚信求助或担刑责

  网络求助发起人在发起大病求助前,都需要在求助平台注册,并须根据平台要求说明受助人疾病情况,治疗花费,家庭房产、车辆、债务、收入等经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也许有人认为,反正都是在网上,无论是小小的谎言,还是隐瞒家庭财产、挪用善款,甚至是诈捐,捐赠人都无从得知,众筹平台也不会查证追究,自己更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不诚信行为必将给责任人带来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发起人应如实提供求助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发起人)负责。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起人的具体义务及法律责任。在社会实践中,以水滴筹平台为例,发起人与网络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承诺书》,同样要求发起人必须保证求助项目真实,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公开求助人的疾病情况、治疗花费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基本医疗保障情况、商业保险情况以及获得政府医疗救助等情况。

  因此,发起人在求助时准确、真实提供求助人疾病信息、家庭财产信息等是发起人的义务。发起人与捐赠人之间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如果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起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上文中提到的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莫先生在孩子患重病后,在水滴筹发起了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共筹集到153136元。筹款结束后,他立即申请提现,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治疗。随后,水滴筹公司将筹款汇予莫先生。孩子去世后,该公司接到举报称,莫先生并未将筹款全部用于患者治疗。为此,水滴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善款。在庭审期间,莫先生承认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医疗费,而是用于偿还孩子治疗所欠债务。此外,他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也未提供妻子名下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违反了与广大赠与人之间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约定,所以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返还筹款款项。在此次诉讼中,法院一方面明确认定了发起人应对求助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对善款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 善款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