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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19-11-06 22:12来源: 网络整理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美元投资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对该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代码:006792)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后,将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现汇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美元) 一般申购费率
M〈20万 1.50%
20万≤ M/〈100万 1.00%
M≥ 100万 每笔200美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美元,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直销系统暂不开通美元份额的申购。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直销中心柜台或网上交易直销系统的美元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相关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对于美元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对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对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9年4月15日起生效。

  2、本公告仅对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

  3、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57、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修改为: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下同)
5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4、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部分基金的
基本情况
原表述: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原表述:
八、基金销售币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
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必
要部分,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
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及其他相关
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
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
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必要
部分,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
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
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
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
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7)项、第(10)到第(12)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增加以下表述: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人民币
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基金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修改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
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申购币种相同;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
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现汇申购的基金份额确
认为美元基金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
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
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
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7)项、第(10)到第(12)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
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该类
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
金暂不支持美元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表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原表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修改为: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元和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原表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
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
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美元
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5、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
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原表述: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交易
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交易日(或自然日)的2个
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
四、…
本基金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
关信息;美元基金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除
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基
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
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交易日(或自
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交易日(或自然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增加以下表述: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托管协议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9.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

原表述:
9.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表述:
9.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
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修改为:
9.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
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元和 0.0001/美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9.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10.
基金收益分

原表述:
10.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修改为:
10.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
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
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对于美元
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面值。
5、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
种计价,每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类别/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