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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如何认定?来看最新规

发布时间:2019-10-15 06:35来源: 网络整理

  8月30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8月30日介绍,即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

资料图:市民上网浏览淘宝网宣传广告。<a target='_blank' href=''>中新社</a>发 刘可耕 摄

资料图:市民上网浏览淘宝网宣传广告。发 刘可耕 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30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问:近几年,社会各方面对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的反映较多,可能涉及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予以规制,对此《暂行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吴振国介绍,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吴振国指出,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