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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仲裁法理依据

发布时间:2019-10-14 14:37来源: 网络整理

在网贷平台爆雷潮后,大量平台清盘退出,为了实现无风险退出,不少平台选择分期兑付以及引入第三方催收公司处理逾期。自去年5月份开始,监管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催收借款人逾期的行为,这导致运用这类手段已经很难行的通。此后,互联网仲裁机构便应运而生。

一、互联网仲裁兴起

互联网仲裁又称网络仲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等都在网上进行。

  互联网仲裁机构主要通过批量为企业出具仲裁裁决书,并受托立案执行,为借贷平台处理贷后逾期工作。

  国家对互联网仲裁的发展也持积极的态度。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到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

  相比传统仲裁,互联网仲裁与互金纠纷似乎天然匹配。由于传统诉讼面临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落地,平台加强了风控措施,他们根据自身情况,将借款人逾期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征信或互联网仲裁机构,互联网仲裁成为线上业务纠纷的必然选择。

二、互联网仲裁法理依据

《仲裁法》,《电子签名法》,《关于完善仲裁制度和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指导意见》,各地的仲裁委仲裁规则以及互联网仲裁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仲裁提供了法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说明

第一章 总则节选

第1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三章 仲裁协议节选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节选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21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2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23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六章 执行节选

第62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三十条 举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