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
发布时间:2019-10-02 17:29来源: 网络整理2019年8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
金融监管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综合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在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空白,更是当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办法》也正式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胡滨副所长进一步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找出各自不同的风险点和监管要点。对于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各业务板块均已对应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并表管理较为严格,集团内控和运营相对规范,因此下一步的监管重点为按照统一要求搭建金控集团的组织框架,且可尝试性地开展证券牌照的申请试点。对于非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应注重其内部的资金运用,在提升金融板块协同效应的同时,防范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染。对于央企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科学设定产业与金融板块之间的资产和收入占比指标,防止产业虚化,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的本源。对于政府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重点关注其资本实力与总杠杆率的关系,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地方经济。对于民营系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审慎稳妥的态度,设立更加严格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并将资质与出资来源真实性作为监管重点,防止“脱实向虚”和“产业虚化”问题。对于互联网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高度关注其新的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敞口和风险维度的异化,更加注重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其潜在风险通过互联网客群扩散。
胡滨副所长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应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充分考虑到未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行业趋势。因此,建议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统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以实现监管统一。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授权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仍然承担所辖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
针对当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科技公司的金融业务发展问题,胡滨副所长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既需要考虑统一性的监管原则和标准,也需要突出其特殊性。首先,互联网科技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牌照,并严格遵循当前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框架。其次,明确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所需要的资本金要求,鼓励其充分发挥科技技术和应用场景优势,增强金融助力和赋能作用。再次,互联网科技企业应与其所属的金融板块进行清晰的隔离,搭建产业与金融的“防火墙”,而金融监管政策框架应主要覆盖和约束其金融业务板块与领域,不应过度拓展到科技技术和商业领域。最后,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应允许数据在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关联公司之间合理的流通与共享。同时,为避免金融控股公司滥用该规则,应赋予用户充分的数据权利,形成一套系统化的数据使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