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四部门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不得利用
发布时间:2019-09-28 11:15来源: 网络整理8月26日,央行官网消息,人民、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金融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的除外。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开展相应的监测处置工作,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中。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测和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行业,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三是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例如,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由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四是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了《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