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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谩骂将构成名誉侵权,罚款1000元

发布时间:2019-08-11 06:12来源: 网络整理

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朋友圈骂人事件。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报道,当事人柳某与皮某本来是好友。但在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一些对柳某的言论,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而在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发表了一条关于柳某的朋友圈,并又配上了柳某的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

之后,柳某以名誉侵权行为将皮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判后,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认为,皮某由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以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了柳某名誉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皮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

所以说,在社交媒体公众平台谩骂属于名誉侵权!不喜欢看不惯他人自己吐槽一下,不看就行了,远离就行了,在网络上社交媒体公众平台上大放厥词各种诅咒谩骂侮辱算怎么回事?这就应该管制,敢在社交媒体上谩骂侮辱造谣的人肯定敢作敢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