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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成“疫责险”发展第二引擎

发布时间:2019-08-08 12:17来源: 网络整理

  在今年6月29日正式通过的《疫苗管理法》中规定实行疫苗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疫责险”),这是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交强险”)之后,第二个写入法律层面的强制投保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商业保险险种。为疫责险发展安装了第一引擎。

  叠加于驶入法律强推快车道、互联网保险发展如火如荼、5G技术步入商业化运营阶段的复合背景,研究疫苗责任险发展的引擎问题,有利于促进该险种业务开展、发挥商业保险补偿功能,有利于挖掘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管控优势、督促疫苗生产企业切实加强管理,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笔者以公开资料为线索,通过介绍疫责险的相关规定、其他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演绎推理疫苗责任保险发展路径,对商业保险机构做好此险种提出建议,与保险同仁交流。

  颁布新法规揭开“三大”新篇章

  《疫苗管理法》对于疫苗行业监管、疫苗责任保险发展和社会治理均具有积极作用,是疫苗险发展的第一引擎。

  一是揭开疫苗监管新篇章。其一是效力层级高。针对疫苗管理依据,现行的规定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出台的《疫苗管理法》为国家法律。其二是制度创新。例如,监管视野在之前的流通、接种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环节;疫苗供应入口由先前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疾控机构三类主体多头供应归口为疾控机构统一供应制。同时,创新了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实行疫苗质量、预防信息接种等信息共享机制。其三是技术创新。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先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其四责任明晰。进一步明晰了疫苗监管职责在国家药品、卫生健康、其他职能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

  二是揭开疫责险发展新篇章。从产品属性上看,疫责险是一种普通的产品责任保险。在国家法律强力推动下,机构投保人从自愿购买转化为强制购买,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因为其经营技术难度、社会责任均高于交强险等强制性及准强制性险种。

  三是揭开社会治理疫苗新篇章。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业的相关文件,商业保险机构已经经营的国家法律层面的有交强险、例如多部委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的有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校园责任保险,成为商业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契机和载体。按照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疫苗责任强制制度,是利用商业手段辅助管理疫苗行业的新举措。

  借力互联网凸显“三大”新优势

  在多方面条件成就下,疫苗监管、疫责险发展、疫苗管理开启新篇章,借助于互联网保险发展、大数据管理和5G技术的发展,疫责险发展第二引擎优势凸显。

  一是搭乘互联网保险发展“快车”。互联网保险是保险技术深度发展、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高度普及的产物,是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行业发展的最新阶段,一批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运而生,一些该渠道专属的退货险、航班延误险等险种发展的如火如荼,传统的保险机构和一部分领先的保险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产品销售并提供部分辅助风险服务。疫责险列入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法定经营险种之时,可以搭乘互联网保险发展“快车”,通过更简捷、更直接、更可以回溯的途径进行产品介绍、销售、理赔和开展风险管控。

  二是借助大数据管理优势。此次疫苗管理中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恶性事件发生后,不仅能够给受害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在日常疫苗企业生产经营中,通过保险企业掌握的各类数据对疫苗在生产、运输和管理中的各类风险进行精确测算,可以提供保险行业介入疫苗生产企业风险管理、安全管理的契机,同时借助商业保险数据分析和管理优势,对生产企业的保费进行调节,倒逼疫苗企业强化疫苗安全管理。

  三是利用5G技术创造新契机。疫苗产品作为生物制品,决定进入终端消费者注射节点的产品质量,贯穿于疫苗生产、运输、保管的全过程,只有实时紧盯全过程温度、湿度、平均温度等系列关键环境变化,才有可能为确保终端疫苗质量与生产企业出厂前端疫苗质量保持一致,进而确保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客观上需要先进的通讯技术提供技术保证。而逐步进入大规模商业应用的5G技术,进一步提升疫苗从生产企业出厂前端到注射入消费者终端期间综合环境检测的准确性,既方便疫苗监管部门实时监控、切实理清疫苗质量责任划分,又便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灾防损、遵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

  驶入快车道源于“三大”新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