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和盗版,无解的互联网悖论
发布时间:2019-07-12 05:31来源: 网络整理分享和盗版,无解的互联网悖论
郭静 2015-09-08 14:36:39
用户一直在飨食着互联网的分享精神所带来的红利,社交、搜索引擎等都可以算,特别是知识型网站,如ask.com、WIKI、Quora等,除文字介质外,图片类型Pinterest,视频类型YouTube,都是由众多用户用自己的盈余时间分享而成的,其他大量的用户既是分享者,也是内容红利的享受者。
悖论是如何形成的?
大量独立的个体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在UGC类型的网站上分享,众多的Byte组合之后,就形成了巨大的内容库,而这些就是组成互联网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互联网内容的组成部分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完全脱离书籍、CD等有版权而存在的,毕竟完全的互联网内容制造太过困难,新闻网站的部分内容是自己拥有版权且原创,企业网站中的一部分也算是原创的。
但还是有着大量的内容来自其他渠道,书籍、CD以及传统的内容存储方式当中,互联网算是新的内容储存的载体,所以这其中难免就会有书籍、CD以及传统的内容存储方式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由用户自由上传的,并非UGC平台自身上传的。但显然,用户上传书籍上的内容,并不知道这些内容是侵犯了书籍作者版权的,他们只是觉得这些书籍有用,所以在UGC平台上分享给其他用户。
所以,悖论就形成了,用户根本就不知道他在Wiki、fedora、Pinterest、YouTube上上传的内容是盗版的,比如用户看到一张精美的照片,直接上传到Pinterest上了,而这张照片的版权是某杂志,但是经由用户的分享传播,再度分享,多次传播之后,已经无法分清楚最原先的上传者是谁,即使知道了,难道将平台上所有涉嫌侵权的内容都删除掉吗?即使删除掉了Pinterest上所有涉嫌侵权的图片内容,互联网上还有N多网站都是直接复制的,这些大大小小的网站,又如何去清除呢?
在互联网的分享精神和盗版面前,用户更愿意享用的是分享者的内容价值,至于版权的原有,并不是用户所关心的,就像用户看新闻并不观看新闻来源一样(辨别新闻真假的时候,可能会看来源),从某心灵鸡汤网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和从某权威学术网站上看到的“XXX不能吃”,并无任何差距,用户最终的回答是,“我在网上看到的”。
无解的悖论
美国的SOPA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简称)提出后,立即遭受到了Microsoft、 AOL、 eBay、 Google、Twitte、FireFox、Godaddy、Wiki百科、fedora等的反对。互联网公司肯定都是希望继承互联网的分享精神,只有依靠分享,互联网的内容才能够得以快速发展,毕竟几千万甚至数亿用户夜以继日的分享,足够造成一个巨大的内容库,成立于2006年的百度百科,截止日前的词条量达到了12433051个,另一个内容分享平台百度知道成立于2005年,截至日前共解决了393853477个问题,Alexa的数据显示,2007年,百度知道的流量占据百度百度总流量的5%,由此可以看到,内容分享的迸发力。
版权方面,以近两年的影视为例,网络视频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已经将独家版权炒至数亿,这对于平台来说,压力是非常大的,而如果是分享型的,根本就不需要支付这笔高昂的成本。
平台方显然也不会有很高的积极性,来帮助版权拥有者来审核内容是否是侵权的,这涉及到内容审核的成本,审核过慢,用户体验就差,用户体验差,用户就会大量流失到“友商”的平台。而且,要制造一个版权审核团队,或者拥有一项很高的版权审核技术是非常困难的,成本也太高,明显不符合他们的期望。
用户自身是没有能力来辨别自己的内容是否是侵权的内容的,毕竟要分清楚哪篇文章是谁的版权,比较困难,他们不具备审核能力,难道上传一张图片,还要去各种网站验证,这张照片是否侵权吗?亦或者说,用户向图片拥有者付费后再去使用吗?少量用户会有这种需求,大量用户是不愿意付费的吧?
从相关法律上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也就是说,某作者如果想要向第三方盗版网站索赔,是需要出具版权所属证明的,仅这个证明,想必就有不少具有中小型版权的公司/个人放弃索赔,维权太耗精力了,而且维权过后的收益也不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