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20-07-22 11:47来源: 网络整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停止传播并必须报告,发现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停止提供服务并必须报告,这是非常大的亮点。
二审稿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是针对未成年人隐私的“加强版保护”。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化,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其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要求和课以的法定义务未能出现在二审稿。
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有很多制度要思考。比如,互联网企业在内部是否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大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部门、中型互联网企业是否要设立专人。
家长、学校在应用互联网方面相对孩子是滞后的,主要靠家长和学校培养孩子们的网络素养也是不够的,只有相关企业才最了解互联网。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互联网影响着每一个人。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作出了回应。
二审稿关于网络保护有哪些亮点?如何更好地完善相关规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二审稿‘网络保护’一章,由一审稿的11条增加到18条,并在‘法律责任’部分结合前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很多方面,目前全社会反映最突出的是未成年人用网的风险问题,包括内容风险、用网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风险,特别是个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被性侵等。
“相比于一审稿,二审稿在全面性、体系性和基础架构建设方面令人比较满意,基本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问题,包括内容治理、隐私保护、防治网络欺凌、预防网络沉迷、家长学校多元共治等。此外,一些制度有新进展,比如二审稿在防沉迷领域除了包括网络游戏,还包含短视频、直播、网络社交,保护领域进一步拓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天凡也表示,“二审稿体现出立法者为寻求在保障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而进行的努力,为未成年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王天凡告诉记者,二审稿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建立了专门的报告机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审稿依据信息内容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要求其承担不同程度的通知及报告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通知用户予以提示;如果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如果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佟丽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企业是否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对哪些问题应该报告,是一个新问题。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停止传播并必须报告,发现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停止提供服务并必须报告。“需要强制报告的不仅是信息,发现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猥亵、暴力,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报告,这是非常大的亮点。”
针对未成年人隐私设定“加强版保护”
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二审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