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重视银行风
发布时间:2020-07-18 16:02来源: 网络整理凤凰网财经讯 酝酿近三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7月17日正式发布,且即日执行。
与两个月前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共作了四处调整,主要体现在贷款限额、风险管理与担保增信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四处变化体现出银保监会给到商业银行开展业务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
此外,银保监会强调,涉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应保证在风险控制核心环节上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互联网贷款,商业银行都应该承担起风控的主要责任,不能让商业银行仅成为资金提供方。
另外,以往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有着较强的“属地限制”,即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只能经营本地客户。
然而,在《办法》中,银保监会放宽了对于“属地限制”的要求,不再“一刀切”地否决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对此,顾雷教授认为,监管部门对于异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体现出了一定的宽容态度。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赖丹妮、王硕也指出,放宽“属地限制”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盲目扩张,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仍需确保自身能够对跨区业务进行独立风控。
三个方面四处变化
银保监会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
相比于5月9日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办法》共有四处变化,涉及贷款限额、风险管理、担保增信三个方面。整体来说体现出银保监会在加强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的前提下,赋予银行在实务操作中更大的自主权。
首先,贷款限额方面,《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20万的限额。这一点上《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并无不同之处。
不过,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在设定20万限额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根据其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银行业相关业务人士向记者表示,这样的调整非常有意义。“中国有多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具体到每家银行的每个分支行还会受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环境、人文环境、政治环境所影响,差异化授信给到各家银行相对较大的自主权,更加有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
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也有调整。在《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查询和验证借款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而在《办法》中,上述引号内的表述变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也就是说,了解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将不再是强制性要求,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关注。
另外,针对授信与首笔贷款超过一个月的贷款,《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前查询借款人的信贷记录,尤其是关注新增贷款的情况。但《办法》中将上述硬性要求的表述删去,仅要求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再评估。
最后,在担保增信方面,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的商业银行不得与无资质的合作机构合作、充分考虑合作机构的增信能力与集中度风险以外,《办法》还添加了“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表述。用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话来说,这是要“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商业银行应保持风控独立性
在《办法》以及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中,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风控独立性问题是一大重点。
《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风控环节的独立性,尤其是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核,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顾雷教授指出,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互联网贷款,商业银行首先要担负起风控的主要责任,而不是让合作机构来担责,不能让银行仅成为资金的提供方。“这一点上《办法》中的表述非常负责,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责任划分的准确性,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未来发展信心方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