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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容“拿来主义”互联网法治频道

发布时间:2020-07-18 10:04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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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树娟

将别人拥有版权的影视作品,未经许可剪辑制作成其他形式的作品进行解说,这是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还是一种侵权行为?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给出了答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将优酷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进行“图解”,构成侵权,维持一审判决。此案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网络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图解”电影,是将影视作品以静态的、图文集的方式进行解说。对于受众来说,观看这种解说不仅可以看到精彩的画面,而且还能够在十几分钟内了解整部影视作品的剧情,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很高性价比的娱乐消遣方式。不过,对于制作这种图片解说的人来说,如此操作方式颇有种他人辛苦“种桃”,他们直接“摘桃”的意味,既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毕竟权利人投入了大量资源去制作或购买影视作品,简简单单一个10分钟图片集就有可能让权利人的投入打了水漂。

此次有关法院的依法审理和判决,明确认定这一做法构成侵权,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是司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例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直播等新型文化传播方式越来越丰富,侵权行为也不断花样翻新,这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很多新课题。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位居世界前列,我们遇到的新情况,其他国家往往也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法治层面作出有效回应,不仅直接关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考验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由具体案件说开,互联网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源头追溯难、传播速度快、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对此,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地完善立法,另一方面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司法作用,给权利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也要通过具体典型案件开展普法教育,促使产业界于细微处把握守法与侵权边界,并以此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心术不正者,让他们明白知识产权不容“拿来主义”,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他人劳动成果、鼓励创作、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