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首次纳入反垄断法 未来新发展的重中之重
发布时间:2020-07-12 23:13来源: 网络整理【编者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1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法制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而生,主旨是保护现有市场的公平竞争,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环境中促进健康风向。2020年1月2日起,意见稿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至1月31日截止。
反垄断的概念提出自然是由于市场发展所需,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市场竞争,一些优秀精英企业在诸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优胜略汰本是件好事,但是在竞争过程中涉及行业规则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时,垄断倾向出现,严重时会影响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经济环境的良性循环。
此次意见稿特别强调的是互联网相关行业,首次将这类新业态纳入行列,在现今互联网高速发展时代,提出的刚刚好。近些年来,互联网企业成为市场中的重中之重,范围之广不容忽视。而互联网经营者提出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显得更有针对性。
反垄断法因历史阶段不同产生的具体实施状况也不一样,存在着一定差异性,比如在发展中逐步显现的问题,由于没有预见性,只能不断追随并弥补,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中,规则滞后执法不透明力度不够,让这些新业态的不良竞争现象肆意妄为,而此时便急需适合的反垄断规则尽早出现,使其在制衡市场中起到关键作用。
意见稿的征集,更应明确竞争政策,修订更完善的实施体系,在公平竞争中实现秩序平等,既不能过度制约成为发展绊脚石,也不能范范而为。对于互联网业态,需要更有针对性,考量的不仅仅是经营者本身,还有相应的网络效应,以及规模经济性质、锁定效应、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
针对立法的滞后性特点,互联网新业态更需要预见功能,反复分析市场份额导向排位等,掌握市场竞争走向,将更多的因素列入其中,发现可能会出现的垄断行为,这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互联网发展的特性不容忽视,在反垄断法中与传统企业的不同也显而易见,其高速发展、范围广泛、更迭迅速的特性,相应的竞争规则更加多样化 ,更替不停,虽然如此,为了互联网的公平竞争肃清更好的环境,反垄断法的修改是发展的坚实后盾,有助于科学合理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搭建和完善,公平的未来市场竞争环境需要这样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