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科技 > 互联网 >

如何强化互联网保险 反洗钱合规管理

发布时间:2020-06-17 06:11来源: 网络整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升级和普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在给保险机构推动业务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合规的挑战和影响。 互联网保险对反洗钱合规的挑战和影响 保险产品由于其具备转变资金性质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洗钱行为的“青睐”。因此,防范保险产品洗钱成为我国反洗钱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配套部门规章、银保监会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直接针对互联网保险的只有2015年7月22日原中国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3年,目前已到期。虽然银保监会牵头起草了新规并于2019年12月再次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但在新规正式出台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互联网保险本质是保险,跟传统的保险业务一样,都是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保险服务。但是,互联网保险是以网络为媒介达成的保险合同。网络的超越时空性和虚拟性,带来了传统保险在反洗钱工作中没有遇到过的挑战。 一是对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互联网保险缺乏充足的资源投入以及完备的洗钱分析及控制手段,往往对互联网保险客户身份识别不够。此外,由于技术手段限制,目前,大部分保险机构还不能通过公民联网核查系统核实客户身份真伪。这就导致了对互联网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多为简单的登记信息,无法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身份背景、从事的相关行业等进行深入了解。 二是在甄别可疑交易上存在漏洞。可疑交易的甄别是反洗钱工作的重心环节。目前,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的可疑交易上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首先,互联网保险可疑交易报告的数量较少,甚至出现不报告的现象。这使监管者无法对互联网保险的可疑交易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分析。其次,互联网保险的反洗钱系统亟待完善。目前,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系统基本上能够实现可疑交易监测与上报“人机结合、相互补充”。但是建立在传统保险业务基础上的系统,对碎片化交易和产品创新带来的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洗钱风险估计不足,相关的监管设计还有待优化和提升。再次,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存在不足。虽然《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包含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相关规定,但是在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之后,如何在反洗钱工作中运用,存在很大的空白。 三是互联网产品自身的特性可能导致洗钱。互联网保险的一个重大革新和发展方向就是“碎片化”的保险产品服务和成交的迅速化,该特点导致客户交易数据及客户信息从时间上及空间上被分割。海量的客户交易数据可能零散地分布于不同时段,分散保存在不同银行机构或支付机构,反洗钱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无法充分掌握,而追求交易的快速也容易导致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异常交易分析等反洗钱核心工作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撑,洗钱的风险大大增加。 四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可能带来洗钱风险。当前,很多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拓展阶段,往往将产品限制在保障型产品范围。如保费较低的意外伤害险、健康险、航班延误险等投保程序简单、客户身份识别所需信息少的产品。而业务发展起来,混合型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已经层出不穷。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 五是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保险欺诈更容易发生。利用保险欺诈进行洗钱,一般指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所得购买贵重物品,为其投保高额保单,使之成为高额保险标的,然后,再人为制造火灾、水灾、失窃、盗抢等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赔款作为合法收入转入洗钱者的个人账户,达到洗钱目的的行为。如何防范互联网保险欺诈,尤其是在缺乏传统的面对面尽职调查的情况下,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对策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受到监管部门职能限定而被分割开来,这将降低监管的时效性和政策传导效果,不利于发现系统性风险。 因此,加强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合规工作,一是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反洗钱监管,亟须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监管机制,形成统一监管目标,传导行业风险控制措施,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监管力度。通过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及时对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法设立保险公司、保险欺诈等行为进行处理。 二是根据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反洗钱监测设备,积极运用反洗钱监管高科技手段。在当前大数据、信息化时代,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防范手段应广泛运用于反洗钱监管工作。加速研发网间互联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条件,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 三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认证措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对线上客户进行身份校验时,应力争实现与公安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或采取其他信息实名认证技术。对于被保人尽量限定为投保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另外,保险公司应强化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保证客户职业、经济状况等基本信息真实有效。特别是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网上资金支付和流转,要确保资金流转平台和渠道能够符合现行网上支付的安全标准,建立完备的客户身份网络安全认证体系。 四是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嵌入相关反洗钱的功能。应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作者供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