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竞争治理向何处去?韩国治理平台竞争的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2020-06-17 00:44来源: 网络整理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称“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一体化、生态化及智能化,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经济形态。
工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上年度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2061亿元,同比增长21.4%。其中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主要指提供生产服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实现业务收入3193亿元,同比增长24.9%,增速高于互联网业务收入3.5个百分点,占比达26.5%。
平台经济在给生产生活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譬如,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已成为平台企业饱受争议的热点与焦点问题,这类问题不仅关系到平台领域公平竞争与自由交易的正当竞争利益的实现,更与广大的平台普通用户的利益息息相关,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呼唤竞争法治的变革。
平台经济呼唤竞争法治变革
近年来,发展平台经济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发展“互联网+”行动计划、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我国市场要素和资源流通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商品市场以发展平台经济为重点开展优化升级,2019年2月,商务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2019年7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壮大优结构促升级增就业的新动能。
会议指出,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双创”、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要遵循规律、顺势而为,支持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一要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二要优化发展环境,三要按照包容审慎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推进“互联网+监管”。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多项政策措施的保障,其中便涉及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需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来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法治建设对平台经济的响应与不足
我国有关市场行为规制的法治建设明显早于平台经济的发展。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早在1997年我国就制定了《价格法》,其中明确了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7年我国又制定了《反垄断法》。结合立法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以上三部法律均不是在平台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欠缺针对平台经济特征的规制条款。
为了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加入了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来规制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当中,则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点,新加入了诸如“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适用于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因素。而2018年制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则更是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即“电子商务”而制定的专门性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