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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与互联网企业代表为惩治网络犯罪“把脉支招”——需注意利用网络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等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1 21:33来源: 网络整理

专家学者与互联网企业代表为惩治网络犯罪“把脉支招”——需注意利用网络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等犯罪

信息时代,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面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作为?

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网络犯罪检察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会,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代表、检察官代表济济一堂,围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开展探讨、“把脉支招”。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今年4月初,为更有力地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最高检成立由三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机关多个部门参加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并在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成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统筹协调做好检察机关深化打击惩治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

在研讨会现场,张军说,“网络空间展看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重要的驱动力。检察机关要把支持、维护、保障网络技术创新带给人民的福利作为分内使命。通过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

“网络空间要努力建设和实现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犯罪和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在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作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不足,要努力跟上,网络犯罪魔高一尺,检察办案就要努力于道高一丈!”

他提到,“网络空间要有法治保障。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许多是通过网络空间来感受的。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严惩网络犯罪,还要履行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好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各项权益。”

“网络空间治理要落实责任。企业、社会、公民、执法司法机关均有各自法定责任。检察机关作为重要司法机关,必须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和群众利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承担起网络犯罪追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监督等责任,促进打造健康清朗的互联网。”

专家建议

建议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犯罪”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会议上,7名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就惩治网络犯罪、促进网络治理发表真知灼见,提出针对性建议。

周光权:建议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犯罪”

“近年来,随着犯罪行为类型的演变,以及新型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滋生,对于网络犯罪立法提出了新的期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增设利用计算机妨害业务犯罪。

他说,为惩处形形色色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的危害行为,填补过往立法“意图性的法律空白”、减少处罚漏洞,降低罪刑法定原则所承受的压力,有必要增设单独的妨害业务罪。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传统犯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行为手段限定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对行为样态的描述具体、明确,解释论上的回旋余地极小,因此,在以往的刑事司法中已经出现为数不少使罪刑法定原则被动摇的裁判结论”。

周光权建议,新增设的“妨害业务罪”要对阻碍施工、正常业务开展但没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规制。

他还提到了具体的建议方案,一个是增设(广义的)妨害业务罪,一个是仅增设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罪(狭义的妨害业务罪)。

刘品新:建议发布检察官办理网络犯罪的证据指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也出席了研讨会。

他说,网络犯罪因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快速迭代。与此同时,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在化解网络犯罪司法证明难方面普遍缺乏方法和技能。

刘品新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证明难题包括,如何指向和证明真正的作案人,如何证明情节严重,如何构建证据组合或体系,以及如何走向罪刑相适应,精准地惩治和威慑网络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