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赋能拯救破产企业
发布时间:2020-06-09 09:10来源: 网络整理互联网赋能拯救破产企业
□ 尹正友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影响,出现了一批因流动性短缺、产业链受冲击等无法正常经营而陷入困境的企业。面对此次疫情带来的冲击,政府已经从财政、金融、税收等多个方面推出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惠及了广大企业。对于部分因流动性严重短缺而深陷债务泥潭,特别是那些陷入严重困境的中小微企业,仍然需要借助破产制度的直接拯救功能,并通过互联网的赋能,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快速恢复其营运价值,稳定和恢复就业。
从全社会和市场的维度来看,破产拯救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对企业的壳也就是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企业所做的有价值的业务一起拯救,一般采用重整、和解等方式;二是企业的壳无法拯救,或者拯救成本过高、代价太大,就以拯救有价值的业务为目标,表现为清算式重整或者整体出售;三是企业的壳不值得拯救,企业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业务,此时应通过破产清算对企业及时止损,将企业占有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拯救和释放出来,再借助市场机制将其重新配置到能够产生有效供给的状态之中,激活蛰伏的发展潜能,因此从拯救要素资源、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破产清算本身也是拯救。
随着对商自然人破产的不断探索,我国的破产拯救将升级为拯救企业家、拯救企业的主体资格、拯救企业有价值的业务、拯救企业占有的有限而宝贵的要素资源的“四位一体”拯救模式。
从破产拯救实务角度,要想高效地对困境企业实施成功拯救,必须以诚信破产为基础、以协同推进为方式、以利益平衡为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价值拯救的终极目标,而互联网恰恰在诚信破产、协同推进、利益平衡三个方面能够有效赋能。
夯实诚信破产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一切市场参与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破产法亦不例外。互联网促进诚信破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运用互联网落实诚信破产。我国现行破产法秉持破产法的反欺诈功能,规定了债务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财产追回、处罚和赔偿责任等一系列追责、追回制度,通过这些具体的破产反欺诈制度倒逼企业践行诚信破产的原则,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实践中,不排除有极少数企业与第三方(实质上可能为关联方)串通采取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等形式虚构债务、转移或“保护”资产,试图规避破产反欺诈制度的约束。这就需要对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进行高效而低成本的识别、查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赋能,可以显著增加识别效率与准确度。例如,2018年,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构建了地方“僵尸企业”数据库,覆盖当地符合认定特征的全部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抽样案例剖析及访谈调查等方法,精准识别出部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方式“掏空”债务企业,形成资不抵债假象,甚至伪装成僵尸企业实施破产的情况。
破产拯救对象的识别。破产程序中,选择拯救企业及企业家,还是选择拯救企业有价值的业务等,应基于对“价值”的判断。管理人不仅要着眼于基础工作,还要借助于互联网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品牌、市场、行业情况等。
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数据汇聚于互联网,这就为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处理提供了可能。比如金税三期工程,实现了全国税务信息联网,并与多部门信息连通,能够及时全面呈现企业经营情况。
互联网助力破产程序的诚信推进。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推进工作中,也要注意相关方的诚信问题,互联网技术在债权申报、财产状况调查等程序中的应用,能够防止不诚信行为出现。
互联网在调取数据库信息及信息匹配性方面的优势为识别债权申报人身份提供了便利。例如,在疫情期间通过网上申报债权,互联网债权申报平台通过对申报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多要素的大数据比对及验证,即能够高效稳妥地解决申报人身份真实性的确认问题。
互联网在信息获取便捷性、传递广泛性方面的优势为识别不实债权创造了便利。通过互联网,债权人除了关注自己的债权认定情况,还可方便查询其他债权,并通过信息和数据比对判断其他债权是否真实,为债权人之间相互监督提供了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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